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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问:

  请问哺乳期多少天?员工在哺乳期合同到期后,能否解除合同?

  答:

  单位是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依照这个理由,是随时可以解除你。 但是,公司的这个理由是有条件的,就是公司企业文化及要求,是否有明确告知你,所谓的告知就是你知道并且有签收过?如果没有,那就是违法解除。如果有,那么达不到要求,有无合理的考核过,如果没有,也是违法解除。 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你工作才4个月,赔偿金也就一个月工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此与公司谈判。

篇二:

  问:

  因为公司离我家很远,所以生完宝宝我就一直没上班,前段时间公司要我上班,还说要我每月出差一次,我没有答应,公司现在说什么我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看样子要跟我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呢?如果说因为我不上班就跟我解除合同,这样可以吗?有没有相关的赔偿问题呢?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其中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是: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而你是“一直没上班”,这显然是不符合以上规定的。

  因此,公司有权依照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与你解除合同。

  并且,这是没有任何补偿的。更别说什么赔偿了。

  你得注意了。赶紧上班。如果你上班了,公司真的安排你每月出差一次。则是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时,你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则是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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