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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到底怎么休?


  怀有身孕的李女士近日来到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求助,在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的她最近因为产前检查的问题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起了矛盾。李女士目前怀孕16周,之前已经按医院的安排做过两次产检,让她心烦的是,每次为了产检请假都会遭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拒绝,公司坚持劳动法中只有产假而并无“产检假”这一制度,并希望李女士把产前检查安排至周末,如果李女士坚持要在工作日去产检,公司只能依照规章制度按照旷工处理,并且要扣工资。几经交涉未果,但考虑到宝宝的健康,李女士还是按照预定时间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在等待产检的过程中,李女士和准妈妈们为这个事情讨论起来,但谁也拿不准到底“产检假”的依据在哪里,一想到离宝宝出生还有很久,李女士不禁郁闷起来。

  中心律师在了解了李女士所在单位的情况后向她说明,她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并不需要请事假,公司也不能据此扣减她的工资。《劳动法》虽然只对产假进行了规定,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写到,“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同时,各地在地方立法中也对这一规定做了细化或明确,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严格来说,“产检假”和产检的性质并不相同,公司如果因为李女士去产检而扣减她的工资或者记她旷工,显然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咨询完毕后,中心律师陪同李女士到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讲解了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既往的案例供他们参考。最终,李女士公司负责人表示将会尽快修改公司有关制度,开始实施“产检假”,避免法律风险,李女士的问题到这里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饶溪

  (原标题:“产检假”到底怎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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