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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经手债务自理 法院判定仍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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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经手债务自理 法院判定仍属夫妻共同债务

法制今报   2013-10-31 20:27:51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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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陈玲玲 林文良)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债务自理,但债主却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日前,仙游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某与李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3年7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没有财产分割。但2008年到2012年,陈某曾先后四次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共17000元,并立下借条四份交由张某收执,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由于陈某经张某催讨没有偿还,故张某以该债务系陈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李某提出异议,称该借款未经过自己同意,自己对该借款的发生并不知情,且与陈某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没有财产分割”,故对原告张某所主张的债务不承认,不同意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由于讼争的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陈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被告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系被告陈某的个人债务及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本案诉争的借款应视为被告陈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与李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给张某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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